释义 |
法律主观: 证_进行发行,其必须要进行下列行为。首先,证_发行人在具备了发行条件后,必须制作申报文件。然后,申报文件包括发行申请报告;发起人会议或股东大会发行股票或债券决议;招股说明书;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函;发行人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辅导报告以及公司章程;发行方案;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以及发行承销方案和承销协议等法律文件。最后,将上述文件报送证券主管机关进行审核批准。 法律客观: 对申请文件的要求可以分为形式要求和实质要求两方面。1.形式方面的要求是指申请文件的格式、报送方式要符合证券发行核准部门的专门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1996年12月26日发布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的通知,主要有两个方面:(1)开张、封面、份数的要求;(2)发行申请材料目录方面的要求。2.实质方面的要求根据《证券法》第13条的规定,“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部门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这一规定包括两个方面:①对发行人的要求,即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所谓“真实”,是指发行人提交的文件内容必须客观,符合现实情况,不得有虚假陈述或误导性陈述;所谓“准确”,是指发行人提交的文件内容不得语意不清,容易引起歧义,也不能故弄玄虚引起误导;所谓“完整”,是指发行人提交的文件内容必须全面,不得故意隐瞒事实或存在重大遗漏。②对中介机构和人员的要求,即“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这是证券法的一项强制性规定,它要求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应严格对发行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应对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若有虚假或遗漏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上要求是对《证券法》所规定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的具体体现,也是“三公”原则、“禁止证券欺诈行为”、“信息公开”等证券法律制度的基本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