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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部队收回房屋如何补偿
释义
    部队收回房屋补偿:
    (1)所有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承租人由所有人负责安置。所有人补偿款的计算公式为:货币补偿金额=(市场单价+价格补贴X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所有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原有租赁关系终止。给所有人补偿款不设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也无价格补贴。
    计算公式为:
    货币补偿金额=评估单价X20%X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承租人补偿款的计算公式为:货币补偿金额=(市场单价X80%+价格补贴)X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一、租赁房屋遇拆迁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2号《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3、第十九条“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具体的情况可以咨询当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和拆迁管理部门。
    二、租赁房屋拆迁补偿的分配: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情况复杂。各类不同权性质的房屋,拆迁补偿也有所不同,出租人应和承租人协商解决解除合同和安置的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达成协议由被拆迁人安置承租人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与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因给与被拆迁人的补偿款已经考虑了房屋的非住宅性质,所以不再支付停业停产损失费用;选择房屋置换的,停业停产损失费用应归属实际经营人。具体确定停业停产损失费用的标准各地规定不一样,应查询当地的规定。
    法律依据
    《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八条 军队房地产的出租,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一)直管房地产的出租,房屋建筑面积(以下简称房屋面积)3000平方米(含)、土地20亩(含)、租期3年(含)以下的,由房地产管理处(分局)审批;超过上述三项限额之一的,报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委各总部(下称各大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超过房屋面积5000平方米、土地30亩、租期5年三项限额者,报全军房地产管理局审批。
    (二)自管房地产的出租,房屋面积3000平方米(含)、土地20亩(含)、租期三年(含)以下的,由军级单位后勤部门审批;超过上述三项限额之一的,报各大单位后勤部门审批;超过房屋面积5000平方米、土地30亩、租期5年三项限额者,报总后勤部审批。
    (三)房地产出租给港、澳、台以及外商,房屋面积3000平方米(含)、土地20亩(含)、租期3年(含)以下的,由各大单位后勤部门审批,并报全军房地产管理局备案。超过上述限额之一的,报总后勤部审批。
    驻有军事机关或部队的营区内的营房、场地,不准出租给港、澳、台及外商。
    房地产出租,租期最长不得超过10年,期满后可续租。
    第十五条 利用军用土地与地方单位合建房屋,其产权属于军队。参加合建的地方单位取得合同规定数额的房地产使用权,其使用年限:经营性房地产不超过30年,非经营性房地产不超过50年。使用期满后,由军队产权管理单位无偿收回。如地方单位要求继续使用时,应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 房屋的价让(出售),房地产的互换、换建、合建,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价格,参照评估价格,根据当地的有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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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0:1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