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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业委会委员不干了怎么办
释义
    一、业委会委员不干了怎么办
    正常业主委员为再选举一名,若是受街办/住建监督指导,可以去找街办/住建。
    二、业主委员会主任辞职了承担法律责任不
    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的集合,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代表,有诉讼资格,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业主委员会要想成为民事主体,要么具备法人资格,要么属于其他组织。法人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业主委员会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也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法律后果只能由业主来承担。其他组织是指非法人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主要包括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和公益团体等。有的法院据此认为业主委员会如果要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该符合该条第(4)项的规定,即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而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不是向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据此认定业主委员会不属于社会团体,因而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是,业主委员会只要符合依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有一定的财产这三个条件,就可以算作“其他组织”。《物业管理条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资格,但从其成立、职责及相关财产规定方面分析,业主委员会应属非法人组织,因为1.系依法成立并向政府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合同、履行合同3.依法接受法律监督,代表业主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进行投诉4.对物业公用部位、共用设备有占有支配权。既然法律法规赋予业主委员会在一定范围内相应的权利义务,则在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就应有其诉讼地位,二者必须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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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0:4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