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为规范劳动保障服务站的档案管理,提高办事效率防止档案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1、劳动保障服务站的档案由专人统一管理。并对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立卷、鉴定、保管、销毁。 2、劳动保障服务站的台帐要及时整理,分门别类做好登记,妥善保管。 3、为防止流失,原件档案一般不得借阅。特殊情况(如必须用原件办事时)借阅所存原件档案时,必须由领导批准方可借阅,一般情况只能查阅档案,且应查阅登记。 4、借档人不得转借、拆卸、调换、污损所借的档案,不得在文件上圈点、划线和涂改,未经批准不得复印档案。 5、借阅后必须按规定时间归还,不得逾期归还或不还,档案保管员有责任负责追还。 6、调卷人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复印或摘抄文件,需经站所负责人批准。 7、本制度从下达之日起执行 一、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1、及时将档案工作纳入本局工作计划,纳入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2、立卷工作由各业务部门独立完成,业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业务经办部门实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努力实现各类业务档案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3、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对接收的业务档案进行科学的分类、编目、登记、统计和必要的加工整理,并根据上级规定及时确定利用与交流的范围。 4、建立健全档案验收制度,对科研成果鉴定、设备开箱、安装等工作,档案管理部门应派人参加,并对全部档案进行验收。 5、不断研究和改进业务档案的保护技术,延长档案的寿命,对已经破损和字迹褪色的以及圆珠笔书写的重要档案应及时修复或复制。 6、审慎鉴定剔除的业务档案。对到期剔除的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业务档案管理部门鉴定并报局分管领导批准,销毁时要指定监督人,防止失密。 7、凡是单位或部门撤消或变动以及建筑物、构筑物、设备、仪器等,转移利用关系时,其档案要妥善整理,并经领导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