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证单位代码怎么填? |
释义 | 律师分析: 2015年10月1日三证合一后,不再需要单独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在营业执照上显示。所谓“三证合一”,就是将企业依次申请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为一证,提高市场准入效率;“一照一码”则是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通过“一口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结果互认”,实现由一个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2015年10月1日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随着三证合一的实施以及组织机构“识别信息”和“属性信息”的统一、共享,各类组织机构注册号或登记号(包括纳税人代码)包含的的主体标识功能,被具有唯一、终身不变功能的组织机构代码所取代。组织机构代码纳入登记证(照)的真正意义在于将组织机构的“身份证”与组织机构的“身份号码”统一起来,为建立以共享组织机构“识别信息”和“属性信息”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奠定技术基础,也为税务、金融、社保、安全、质监等各个领域直接利用法人注册成果提供方便。而现行的企业注册号、事业单位、社团注册号因其在证、照管理方面所具有的特定功能(不同于组织机构代码,可根据证、照管理需要而设置编号规则,亦无需保持号码的终身不变)将会保留继续发挥现有的作用。最终实现一照(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社团登记证)一号(组织机构代码)用于内部证照管理的编号(现行企业注册号、事业社团登记证登记号)的结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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