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及哪些违法行为? |
释义 | 无证经营假种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属于两个违法行为。第一个违法行为是无证经营种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第二个违法行为是经营假种子,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及罚款等。 法律分析 无证经营假种子是两个违法行为.,第一个违法行为是无证经营,违反了《种子法》第三十三条规章,即除本法另有规章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章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二个违法行为是经营假种子,违反《种子法》第四十九条规章,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规章,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章,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第七十七条还规章,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章,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160;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 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除本法另有规章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章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160;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章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带有国家规章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结语 经营无证假种子违法,首先违反了《种子法》第33条,禁止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违规经营种子。其次,违反了《种子法》第49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违法行为将面临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罚款。依据《种子法》第33条和第49条,农林部门将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保护农民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修正):第三章 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外的单位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和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进行农业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当事人各方应当订立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修正):第五章 利用 第三十三条 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合理利用草原,不得超过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载畜量;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采取种植和储备饲草饲料、增加饲草饲料供应量、调剂处理牲畜、优化畜群结构、提高出栏率等措施,保持草畜平衡。 草原载畜量标准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五章 粮食安全 第三十三条 在粮食的市场价格过低时,国务院可以决定对部分粮食品种实行保护价制度。保护价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稳定粮食生产的原则确定。 农民按保护价制度出售粮食,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不得拒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金融等部门以及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及时筹足粮食收购资金,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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