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首先,业主要查明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对房产证的办理期限是如何约定的,按照当事人自愿原则,只要双方签订合同时对此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这个合同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就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其次,如果双方签订的房产合同中没有关于房产证办理的相关约定,业主可依据法律规定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十八条中就对此有明确规定: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证明房屋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5、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证; 6、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对于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后的房产过户,双方当事人需携带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等相关证明亲自到房地产交易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