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美术作品著作权行使中的几点问题 |
释义 | 提起“作品”一词,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文字作品。实际上,从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看,受法律所保护的作品类型多样,除上述文字作品外,还包括音乐、戏剧、舞蹈、美术、摄影等作品。由于作品性质不同,其所涉及的权利内容以及行使权利中应注意的问题也有区别。本文从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出发,根据美术作品的特点,结合司法实践中容易引起纠纷的情形,谈谈这类作品的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的分别 在我国,作者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包括17项,前4项(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为著作人身权,后13项(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为著作财产权。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品的作者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或者转让上述后13项权利,并获得相应报酬。也就是说,作者可以对著作财产权依法自由进行处分并获利。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并未对著作人身权做出相同规定,这4项权利是不得许可他人使用或进行转让的。因为作者与作品之间的联系是基于创作者的身份而存在的,由此产生的著作人身权是一种基本的、固有的、绝对的、非财产性的权利,是不可剥夺且不可被替代的。故而只有作者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在作品上署名、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并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此外,著作人身权,特别是署名权的行使和保护,不仅关系到作者的权益,也会影响到社会公众利益。因为作者是谁不仅代表了作品的艺术水平,也往往决定了作品的市场价值。这一点在美术作品上表现得尤其突出,很多人正是基于对某一画家的推崇才会不惜付出大量时间和金钱去欣赏和收藏其画作。由此可见,无论是将他人的作品拿来签上自己的名字,还是允许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所涉及的不仅是署名者与实际作者之间的关系,而且势必影响到公众的判断,并对他们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对于美术作品的作者来说,充分了解并依法行使著作权,是一件既于己有利,又于人有益的事情。 作品与原件的关系 与文字、摄影等作品类型相比,美术作品的一大特点是原件与复制件之间存在巨大的价格差异。在以买卖原件为主的艺术品市场上和在以交易权利为主的版权贸易中,同样的“美术作品”概念却有着完全不同的内涵。要弄清二者之间的关系,首先要对“作品”和“载体”加以区分。以达·芬奇的《蒙娜丽莎》为例,除了卢浮宫中所藏的原件,我们在各种画册、明信片和装饰品上也经常可以看到那张著名的笑脸。无论展现在我们面前的是原件还是复制件,也不管出现在画布、纸张、陶瓷还是其他材质之上,只要在线条和色彩等一致,那么我们所看到的就是《蒙娜丽莎》,而不是其他画作。也就是说,“作品”只有一件,但承载该作品的“载体”却可以有很多个,甚至有很多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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