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劳动仲裁一般分为四个步骤:当事人申请、审查受理、仲裁准备、仲裁审理。 1、当事人申请:当事人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证据。 2、审查受理:劳动仲裁申请书符合要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仲裁准备: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组成仲裁庭。 4、仲裁审理: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二、仲裁时效中断: 1、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2、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是: (1)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2)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 (3)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有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三)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五)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 (六)中止审理期间、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