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会,正常刷手不会坐牢,但是做刷手是违法的行为。只要是正规的渠道,做刷手不会坐牢。只要达到入刑的标准,就可以追究刑事的责任,不同的罪名有着不同的量刑的标准。对实施刷单行为的网络卖家及刷手,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购物刷手是专门为购物商户提供刷信誉服务的人员,购物平台都有信誉等级,根据购物平台制定的规则,给予赞会提高购物平台的信誉等级,由此就产生了专门给商家赞以提高购物平台信誉等级的职业刷手,刷信誉属于非法竞争的一种手段。作为电商,像购物平台,也专门出台过对于防范销量和信誉造假的规定及处罚措施。由于刷单的行为越来越多,各部门、公司等8家的互联网公司,组建过反刷单联盟,通过合作的方式,严厉的打击了刷单诚信等扰乱电商平台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 所谓“不正当竞争”,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定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一般认为,“不正当竞争”这个术语出自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规定,在工商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争行为即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互联网经济日益发达,网络上违反诚实信用的商业竞争行为也越来越多,层出不穷。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时遂以列举加兜底方式对其作了规定,明确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 法律依据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四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实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一)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 (二)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 (三)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 (四)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