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会见录音、录像或照片是否可以用于媒体报道? |
释义 |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属于法律专业活动,录音、录像或照片等信息属于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保密协议,应受到严格保护。媒体报道应避免对律师会见的干扰或侵犯当事人隐私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律师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社会公正。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听取证人证言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证人证言的记录,应当经过证人确认无误后,加盖证人指纹或者签名,由法庭归档保存。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由当事人提供。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以及当庭认定的其他有关事实。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由检察机关和辩护人提供。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以及当庭认定的其他有关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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