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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请简述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的关系
释义
    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的关系:
    1、行政机关是依法设立的政府行政职能部门,是行政主体的主要内容。行政主体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机关,除此之外,行政主体还包括依法设立的政府行政机构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其他社会组织,团体等部门或单位,其内涵较行政机关更为丰富多彩;
    2、行政机关是依法享有特定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利,法律义务的政府行政职能部门,但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适格的行政主体,在某种特定的范围内,其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或者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
    行政主体具有下列三个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区别所在;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的区别;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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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14:5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