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法院不执行或者执行难的,那么债务人有以下三种处理方法:1、多和法院执行人员沟通,询问是否已经终止或者延长执行,尽量协商解决;2、如果已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那么可以主动提交给执行部门,今早解决;3、如果发现法院故意拖延执行进度,那么可以向上一级的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就案件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