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自申办日期满25个工作日后,到所选定的办卡网点领卡激活,自申请之日起满一年仍不领卡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社保卡由发卡银行经办网点按“领卡激活后挂失并毁坏芯片剪角作废”的超期未领卡管理办法进行处理,遇参保人再次申办时,银行则应按补卡流程为其办理,补卡所需工本费由申请人个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