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社会保险法》,离婚后,前配偶不能再为对方投保社会医疗保险,但是可以为共同子女投保。同时,前配偶可以作为子女的监护人为其办理医疗保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对方投保社会医疗保险的,应当经对方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各自可以自行投保社会医疗保险。 3.《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包括: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以及其他参保人员。其中,监护人可为未成年的子女办理医疗保险。 因此,离婚后,前配偶不能再为对方投保社会医疗保险,但是可以为共同子女投保,前配偶也可以作为子女的监护人为其办理医疗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