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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方面和客体
释义
    侵犯著作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如误认为他人作品已过保护期而复制发行,或虽系故意,但由于追求名誉等非营利目的的,则不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又包括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还包括著作邻接权人对其传播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所谓著作邻接权人是指作品传播者,如图书、报刊、录音、录像制品出版者、艺术表演者等等。
    一、邻接权与著作权区别主要有哪些
    (1)权利的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以及作者以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著作权人基于合同关系,法律规定等而享有全部或部分的著作权。而邻接权的主体为作品的传播者。在作品的传播过程中,赋予作品特定的传播形式,并为此付出创造性劳动、投入资金和物力的人成为邻接权的主体。具体地说,他们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和出版者。
    (2)权利的内容不同。著作权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著作权人的人身权是作者或其他有关人所享有的重要权利,其所占的地位重要。邻接权直接规定了邻接权人的权利,侧重对其传播行为产生的经济利益的保护(表演者权除外)。因为,邻接权人对作品的传播行为,过程中不能对作品进行人格上的再创作。但是表演者在传播作品上还涉及其表演形象的保护问题,故应给予一定保护。
    (3)权利客体不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它是作者原始创作或演绎的作品。而邻接权的客体是传播者赋予作品的新的传播形式,即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图书版本。
    (4)两者的地位不同。著作权是独立的,它可以单独行使,而邻接权则依赖于著作权,它是从著作权邻接而来的一种权利。邻接权当中始终包含着著作权,行使邻接权时必然涉及到著作权。
    二、表演权和表演者权有什么区别
    表演权与表演者权都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尽管二者只有一字之差,并且彼此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但是却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区别如下:
    1、法律性质不同前者属于著作权,后者属于邻接权。
    表演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作品公开表演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将表演权定义为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它与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等同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而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基于对作品的表演而产生的权利,是表演者获得作者授权之后才产生的权利,是由作者的表演权派生出来的权利,所以有关国际公约及大多数国家将表演者与出版者、音像制品者等作品传播者的权利统称为邻接权,即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则将表演者权列在第四章中,属于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以与著作权有所区别。
    2、保护客体不同:前者为作品,后者为表演。
    保护表演权的原因是作者对其作品的创作,它的客体是作品本身,方式是允许他人以一定方式表演作品并取得报酬。而表演者权要保护的客体是表演者自身在表演作品时的形象、动作、声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动。所以,一部作品如果经过不同表演者的多次表演,那么拥有表演者权的人不止一个,而表演权主体还是作者一个人,原因就是作品本身没有变化,而各个表演者的活动并不相同。例如我国著名芭蕾舞《红色娘子军》从首次登上舞台至今进行了数千次公演,共有22位演员先后扮演琼花,16位演员扮演过洪常青。他们同等地享有表演者权。
    3、权利主体不同:前者为作者,后者为表演者。
    表演权的主体是著作权人,也就是创作作品的作者。而表演者权的主体是表演作品的表演者。由于著作权人可以自行表演作品,也可以授权他人表演,这样就有可能产生表演权与表演者权在主体上的竞合。例如即兴演讲、即兴舞蹈,这时的演讲者和舞蹈者同时也是口头作品、舞蹈作品的著作权人。再如,某一歌手如果演唱的是自己作词、作曲的歌曲,那么他就同时享有表演权和表演者权。当然,实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两者主体产生竞合的情况还是为数不多的。
    4、权利内容不同:前者为财产权,后者既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人身权。
    表演权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权利内容主要体现为无论作品是否发表,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可见,表演权对作者而言是权利,对表演者而言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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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8:0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