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二审中达成调解协议,二审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后,原一审判决自然无效,也就等于没有作出过一审判决。 我国调解方式主要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以及专业机构调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二审中达成调解协议,二审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后,原一审判决自然无效,也就等于没有作出过一审判决,因为一审判决在上诉后就一直没有生效。 法院调解制度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相结合的产物。从当事人的角度讲,是否用法院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从人民法院的角度讲,法院调解又不仅仅是纯粹当事人之间私权合意。 正因如此,法院调解不同于当事人和解。当事人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的活动。和解的开始、进行以及和解协议的达成,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没有审判人员的主持。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 从《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者对法院调解的表述看,法院调解的性质,应当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在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是以法制教育和思想疏导方式,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结束诉讼,行使其审判权。法院调解不仅是一种重要的审判行为,也是一种重要的结案方式。法院调解的这一性质,使之与诉讼外的调解、仲裁以及在诉讼中当事人和解区分开了。 调解适用的范围 法院调解虽然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项重要的方法,但并非所有案件都适用调解。除了不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案件,如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外,涉及确认婚姻关系和身份关系的案件也不能适用法院调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