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 |
释义 | 一、宗教教职人员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此外还包括: (一) 主持、举行宗教活动和宗教仪式; (二) 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 (三) 参与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团体的管理; (四) 接受和开展宗教教育; (五) 从事宗教典籍整理和宗教文化研究; (六) 开展宗教交流和交往。此外,宗教教职人员还享有其他一些权利。 如:宗教教职人员可以按照本宗教的有关规定或传统接受信徒奉献(供养)的财物,从所在的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获得一定的工资或必要的生活费用。宗教教职人员对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对自己的处罚不服的,有权提出申诉。宗教教职人员对宗教事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_ (一)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宣扬、_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_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_ (二) 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_ (三) 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行为:_ (四)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 (五) 影响公民正常生产、生活;_ (六) 组织、主持或者参加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_ (七) 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进行传教的行为;_ (八) 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_ (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均规章的行为。 法律依据: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第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 (二)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文化研究; (三)从事、接受宗教教育培训; (四)参与所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按程序担任相应的职务; (五)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六)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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