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侵犯相邻权 |
释义 | 一、如何认定侵犯相邻权 “相邻”意味着只要他人不动产的使用对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产生影响,或者说对本人不动产的使用影响到他人不动产使用的整个辐射面积和空间,都可称作“相邻”。如建物区分所有中,一楼产生噪音,六楼被感知,仍可谓一楼与六楼相邻,可径直基于相邻关系行使相邻权。如温*文先生在论述区分所有中对他人专有部分之使用请求权时说:“使用请求权行使之对象,不以物理上前后左右或上下相邻接之专有部分为限,在物理上纵未邻接,只要是建物维护或修缮之必要范围内,亦得对之行使。 行使权力 相邻关系中较常行使的权利包括: 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铺路架线必须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予以方便,但施工方应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要给予补偿。 对自然流水,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邻一方必须通过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应当允许,但使用者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给予对方损失补偿。 在建房挖沟时,应当与邻人房屋等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邻人房基,不得将屋檐水或流水泻入邻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生活;相邻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响他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建筑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权责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相关区别 相邻关系即不动产相邻关系(下称相邻权),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土地的方便与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是一种为增加自己土地的利用价值而支配他人土地的他物权。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了相邻权,对地役权未作规定。虽然二者都是为了充分发挥相互毗邻或临近的不动产之经济效益,因不动产的利用而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两者是两种不同的物权制度,不能相互替代或包含。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首先,在产生原因方面,也就是相邻权与地役权最本质的区别,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是依据不动产权利而发生的法定权利,其成立即对抗第三人,无需登记便可当然发生效力;地役权的取得主要是依法律行为而取得,一般是约定权利,如可以基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产生,但此种行为属物权设定行为,当事人双方应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设立登记。此外,地役权也可因遗嘱、继承或时效等原因而取得。 其次,在调节范围方面,相邻权是法律对相邻关系进行的一种最小限度的调节,其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与扩展程度较少;作为当事人双方超越相邻权限度而约定的权利,地役权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与扩展程度较大,并且能够运用其私法自治的特性来弥补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内容十分有限的不足,从而可以有效地利用土地和其他不动产资源,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向对方提出更高的提供便利的要求。二者是相辅相成的法律制度。 再次,在存在条件方面,相邻权的存在条件是权利主体的不动产必须相互毗邻,相邻权反映的相邻关系既适用于土地相邻,也适用于房屋等建筑物相邻,但一般认为在相邻的两块权属不同的土地上才会发生相邻关系,而地役权只发生在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所反映的相邻关系只适用于土地相邻关系,但不受土地是否毗邻的限制。例如,需役地人在供役地修建水渠,该行为受制于水源地而无需要求需役地与供役地相邻。 最后,在权利存续期间及有偿与否方面,地役权的存续期间可由当事人约定,地役权的取得有偿与否也取决于地役权的设定方式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存续期间是法定的,通常是无偿的。 本质 相邻权乃为附属于不动产并为其便利而享有的权利。就为土地利用提供便宜来讲,它可使土地发挥出更大的经济价值,从而使相邻利益也就具有了财产性因素;就为房屋自身的使用提供便利讲,比如为房屋修缮提供方便,这也使房屋发挥出更大的利用价值,从而也体现了相邻权的财产性因素。而就房屋使用人为居住环境相互提供方便方面说,如不得产生噪音、震动、热气等不可称量的物质进行生活妨害时,则主要体现了相邻权对人格利益的保护。这一点主要是从环境近邻妨害和观念近邻妨害说起。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的基本内容,如果连人的基本生命健康都不能保证,其它人权保护也就更谈不上。也正因如此,把不可量物对人们的健康造成的影响,可基于人格权予以排除,从而相邻权中也就包含了人格权的因素。尽管噪音、光线、震动等对邻人日常生活造成妨害,就说对人格权造成侵害未免有些夸张,但即使按作为宪法基本权利之一的休息权予以排除,也足以反映出人们日常生活宁静的重要性。宪法将休息权作为基本权利加以规范,无非是保护人们的生命健康和生活样态丰富多样,也是对基本人格的尊重。这样,我们说日常生活相邻关系中有人格性的因素也就未尝不可。如果在环境相邻侵害中还不足以体现这一点的话,那么在观念相邻侵害中则表现得更为明显。近代生活,人们关心的不再仅仅是单纯的物质方面的生活舒适,而逐渐增多精神方面的要求,“能否保持人的尊严的生活问题”也就成了衡量人们生活水平的标尺。不可量物近邻妨害在不少国家已作为相邻权的一项内容,基于此我们说相邻权也包含人格性因素又有何不可呢?而此处对人格利益的保护,又非仅仅靠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在人格权法中消除影响多为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消除)等能实现了的,多数情况下须通过财产性救济手段才能消除,如进行物质赔偿、改善设备等。当然最严格手段是采取全面禁止、取缔妨害行为,但这仍需有财产性辅助手段进行补救其对身体、精神健康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才能全面维护受害者的利益。因此,相邻权是兼具财产性利益和人格性利益在内的天然附属于不动产利用的权利,而其最终的实现又多体现为财产性权利。 我们身边还有许许多多的的权利,我们需要去了解它,在我们需要的时候我们可以保护自己的权利,所以我们需要了解很多的法律知识,以上就是在网上为大家寻找的知识啦,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二、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 第一,它们之间的性质不相同。我们具体地来说,相邻权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但它更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而且不动产所有权或者是用益物权的扩张才是它的本质,也是用来所组成有权或用益物权的部分,而且一不用进行独立的公示,这些我们都可以直接从不动产所有权以及用益物权的登记中进一步,并且更加准确地推断出来。 第二,他们两者之间的法律效力也是不相同的。因为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就是相邻关系,相邻关系呢是服务于特定的土地的或者是附属于特定土地的权利的,这种关系它对的并不是“人”,主要对的“地”,对于相邻权人来说,这种是依据的不动产的自然条件从而发生的法定权利,它主要依靠的是原始权利而且具有一定的对抗性,发生效力的时候就算不进行登记也是可以的。地役权是约定的权利,它主要是依协议从而取得的。双方当事人如果想要具有物权效力的话,就必须要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之后才可以具有效力。假如说没登记的,那就不过只是一种债权而已了。 第三,其限制程度的不同。相邻权人只能在依着社会的一般观念所能容忍的合理限度之内,从而来利用相邻不动产,它是对法定的不动产利用关系的一种最小限度的调解。 第四,它们两者之间还在有偿或者无偿以及存续期间上也不相同。这两者当中,相邻关系是可以由法律直接来规定的。而地役权的有偿或者是无偿则是属于自治范畴之内的。 第五,它们两者之间的“权属不同”,那么这两块土地是否应该“相互毗邻”呢?我们一般都认为只有权属不同的两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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