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5)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6)其他劳动者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