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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是离婚的再婚时把离婚协议交到民政局了,我现在急需一份离婚协议,请问我到民政局能调出来吗?
释义
    可以到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办。在我国,双方协议离婚时,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且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需要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材料。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双方各持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因此,离婚协议丢失后,您拿着您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婚姻登记中心申请查阅离婚档案,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会根据您的申请查阅档案并给您复印离婚协议。
    温馨提示: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离婚时签订的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承担等离婚事宜达成的一致意见。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给双方发给离婚证之后,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离婚协议书还是比较重要的,建议您妥善保管。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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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6:4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