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需要组建自己的消防队的单位包括: 1、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4、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5、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组建自己的消防队的最低标准: 1、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2、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3、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4、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第二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消防救援衔制度。消防救援衔授予对象为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领导管理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