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伤残鉴定分为几级 |
释义 | 伤残等级一共分为十个等级,分别是: 1、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2、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三级伤残,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4、四级伤残,一手全肌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大于等于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大于等于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 5、五级伤残,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大于等于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大于等于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等; 6、六级伤残,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等; 7、七级伤残,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大于等于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大于等于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大于等于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 8、八级伤残,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大于等于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 9、九级伤残,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 10、十级伤残,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 每级的严重程度相差百分之十。 一、属于一级伤残的情况有以下: 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4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3、小肠切除大于等于90%; 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6、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二、二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具体如下: 1、重度智能损伤; 2、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3、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大于等于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等。 总之,针对出现伤残的当事人应当到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一系列的鉴定,并根据当事人的受伤情况和实际提供的材料来最初最终的伤残等级鉴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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