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子女抚养费一般给到子女满十八岁为止,若是有以下情况且父母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若是子女已满十六未满十八,有生活收入来源且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停止给付。 【法律依据】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岁为止。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