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我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具有平等性的财产关系如财政征税关系、公用征收关系、因对违法者实施罚款、没收等财产制裁关系而发生的财产关系等,都是国家运用国家公共权力强制发生的,不具有平等性,则不由民法调整。 2、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包括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如亲权关系,配偶关系等。民法只调整具有平等性的人身关系,不具有平等性的人身关系,例如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则不由民法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