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会让设计合同无效? |
释义 | 首先,因设计企业资质问题所导致的设计合同无效。该原因导致的设计合同无效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有律师曾撰文《建筑工程设计资质是否影响合同效力》,此文已就设计企业的资质问题所导致的设计合同无效类型进行了充分归纳,包括:无资质、超越资质、借资质等多种常见类型,在此不再赘述。其次,未依法经过招投标程序而订立设计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由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明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以及国家融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由此,对于必须经招投标方可订立设计合同的情形,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做出了明确的界定,虽各地政府屡有对其金额重新明确的事实存在,但对于在金额范围内需进行招投标各界均无异议。故,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应当进行招投标程序的设计项目而擅自订立设计合同的,无一例外将被审判机构认定为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第三,违法建筑导致的设计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规划法相关法律之规定,法学界一般理解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实践中对于未报批而擅自开展建设工程所形成的建筑物等,行政机关也均认定为违法建筑(习惯称谓“违章建筑”)。建筑设计活动隶属于建设工程范围,因建设工程未获得行政许可而使设计合同归属于无效乃应有之意。当然,也有法院认为业主方所涉及委托项目审批未获得通过并不影响设计合同的效力。该法院认为,合同主体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明晰所签合同目的,该合同目的为设计企业通过设计工作有利于业主方取得房地产开发权利。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手续以及进行相关招标活动,系业主方应当履行的先期行为,现主张无效,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如上所述,项目审批通过系房地产开发的先决条件,该法律法规系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合同效力认定非当事人双方约定可以变更,除非当事人所约定设计阶段为概念设计,因该设计阶段非法律意义上定义之设计阶段,主要为规划设计所服务之外,其余设计阶段均应符合城乡规划之规定。根据房地产开发之流程,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进行法律规定设计活动的必备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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