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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发生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释义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的情形如下: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4、面部轻度毁容;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等等。
    一、二级重伤害鉴定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伤害鉴定标准,二级重伤害的鉴定标准具体包括:
    1、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以上。
    2、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3、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4、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5、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6、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7、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8、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9、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0、外伤性脑脓肿。
    11、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12、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13、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14、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15、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16、外伤性尿崩症。
    17、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18、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二、7级伤残鉴定标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七级伤残的评定标准:
    1、三肢瘫(肌力4级);
    2、轻度智力障碍;
    3、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单肢瘫(肌力3级);
    5、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6、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
    7、中度尿崩症;
    8、面部瘢痕形成30cm2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9、面部轻度毁容;
    10、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唇或下唇长度;
    11、外鼻部缺损2/3以上或严重畸形;
    12、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萎缩具有手术摘除适应征等等。
    三、最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1、一级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2、二级工伤鉴定标准
    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3、三级工伤鉴定标准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4、四级工伤鉴定标准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更多内容。
    5、五级工伤鉴定标准
    五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更多内容。
    6、六级工伤鉴定标准
    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更多内容。
    7、七级工伤鉴定标准
    七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内容。
    8、八级工伤鉴定标准
    八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更多内容。
    9、九级工伤鉴定标准
    九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更多内容。
    10、十级工伤鉴定标准
    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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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4:1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