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假如我是审判圆明园的毁灭案的大法官我会做如下判决: 1、主犯放火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决定宣判死刑; 2、没收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圆明园在北京西北郊,是一座举世闻名的皇家园林。它由圆明园、绮春园和长春园组成,所以也叫圆明三园。此外,还有许多小园,分布在圆明园东、西、南三面,众星拱月般环绕在圆明园周围。圆明园被誉为万园之园,艺术价值极高,1860年10月6日,英法联军侵入北京,闯进圆明园。他们把园内凡是能拿走的东西,统统掠走;拿不动的,就用大车或牲口搬运;实在运不走的,就任意破坏、毁掉。为了销毁罪证,10月18日和19日,三千多名侵略者奉命在园内放火。大火连烧三天,烟云笼罩了整个北京城。我国这一园林艺术的瑰宝、建筑艺术的精华,就这样化成了一片灰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