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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告知(二)
释义
    三、告知的内容和要求(一)告知的内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以及《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均规定了告知的内容。具体而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办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应当向当事人告知3个方面的内容: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2.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办案机构向当事人调查案情之日起,当事人便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即当事人享有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或提出异议的权利。告知程序是在行政处罚决定未正式作出之前,保障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的一项重要制度。《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3.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进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属于行政处罚案件告知程序中的特殊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办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专项规定,依法履行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程序。(二)告知的要求设立告知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处罚案件中依法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防止行政机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因此,行政机关必须明确告知当事人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理由和处罚内容。在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存在4种错误告知行为:1.告知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将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罚款。2.只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上限和下限。例如,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将对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只告知当事人处罚的种类,不明确告知具体罚款数额。例如,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将对其处以行政罚款或一定的行政罚款。4.不使用规范术语。例如,行政机关在告知时将责令改正称为责改。虽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直接要求行政机关明确、完整地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内容,但是,如果行政机关不明确、完整地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内容,会影响当事人对其应承担责任的认识,进而会影响当事人及时作出有针对性的陈述和申辩。出现这种结果明显对当事人不利,与设立告知程序的目的相悖。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告知程序,设定了新的告知义务。例如,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工商局制作告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以便当事人及时、全面地行使权利,同时接受法律教育。此外,该局还在告知书中明确了执法人员应遵守的各项纪律,使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不过,向当事人告知执法纪律带有宣传、教育、监督性质,与法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告知程序不同。□王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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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9:2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