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时见面礼不用退,因为见面礼属于自愿赠与对方的礼物,不具有彩礼的性质,一旦交付赠与后不能撤回;而三金一般也是不予退还的,除非符合法定退还的情形,即如果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是男方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那么在离婚后,男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女方当事人退还作为彩礼的三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