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农村宅基地面积使用耕地的,总用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的,总用地面积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总用地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设立宅基地使用权: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非本集体的农村村民; 2、已拥有一处达到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 3、农村村民转让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长沙市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指导意见》 第八条 依照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用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每户宅基地使用面积规定标准如下: (一)使用耕地的,总用地面积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 (二)使用荒山荒地的,总用地面积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 (三)使用其他土地的,总用地面积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