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时不合理怎么办 |
释义 | 申诉不是拆迁补偿不合理的救济途径,对拆迁补偿不合理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一、征地补偿款分配有哪些纠纷 1、拆迁纠纷行政复议:如果在拆迁补偿过程中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2、拆迁纠纷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 3、民事诉讼,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对于非法占地或非法侵权的行为,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4、当我们与征收方达不成补偿协议情况下,可以申请协调或裁决 二、行政复议是否能提交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并非必经行政复议。只要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不申请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法律对某些情况有特殊规定,要求行政复议前置于行政诉讼。例如,《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拆迁费、临时安置费; 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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