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夫妻投靠落户条件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夫妻农村投靠落户办理条件: 投靠配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配偶在南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 2.配偶的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夫妻城镇投靠落户办理条件: 要求您的配偶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 根据《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规定所称合法稳定住所包括以下: 1、房屋不动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载为住宅用途的住房; 2、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公有房屋租赁证住房; 3、政府提供共有产权住房或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4、军队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住宅用途房产证明、住房分配证明; 5、与单位办理的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6、农村地区尚未办理产权证和所有权证的自建房,凭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等相关材料认定,或者房屋主管部门(或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凭证证明,以及经街道(镇)证明有建房申请表的住所。 合法稳定住所不包括与私人租赁的住房。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不能反映出房屋用途的,申请办理户口登记时还应当提供房屋土地使用证或房屋登记簿查询证明。 法律依据: 《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家庭户户主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担任。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户口未登记在该房屋内或者不愿意、不适宜登记为户主,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书面指定其他户内成员为户主;房屋所有权为多人共有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协商一致确定户主;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死亡的,由户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协商一致确定户主。同一户内登记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户主。遇有特殊情况,可由公安机关临时指定户主。 非住宅用房、违法建设不予登记常住户口。 户主应当督促户内成员按规定登记户口。 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该单位应指定专人协助公安机关管理集体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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