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烟花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等共同管理,其具体情况如下: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3、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第十五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