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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释义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人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成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人。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给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客体的特殊性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载体。
    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具有长期性
    土地是一种可以永续利用的生产资料。经营者只有拥有长期稳定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才有增加投入、用心养护、改善地力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土地生产力。由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体为农村土地,而农村土地的生产、开发周期都很长,故合同的期限一般也较长。
    4、承包人依法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承包人对承包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范围内的处分权。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一、村委会能否随意改变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农村土地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改变土地所有权必须依法经过批准并履行特定手续。
    由于我国农业人口较多,有的地方一个村的地理面积较大,因此可能会在一个村内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如生产队或村民小组,也就可能出现村内的土地属于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分别所有的情况。但由于我国宪法规定了土地的公有制结构,因此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轻易变动的。虽然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只是进行经营和管理,没有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权力。改变土地所有权必须依法经过批准并履行特定手续。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3条特别强调在发包土地的过程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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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9:5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