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严禁赤脚、穿拖鞋、高跟鞋及不佩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作业。2、严禁一切人员在提升架、吊篮、吊物下面站立或行走。3、严禁非专业人员私自开动任何施工机械及拆接电线、电器设备。严禁在高压电源线的危险区域进行冒险作业,严禁用手直接提拿灯头及移动照明电线。4、严禁从高空抛掷材料、工具、砖石及一切物资。5、严禁不按照规定放坡或者不加支撑的深基坑开挖施工。6、严禁在不设栏杆或其它安全措施的高处作业和单表墙、砖墙上面行走。7、严禁在未设安全措施的同一部分进行交叉作业。8、严禁带未成年人进入施工现场作业。9、严禁在有危险品、易燃品、木工棚及现场仓库吸烟、生火。10、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