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现在的生活中,房屋买卖合同是非常常用的一种合同,对于房屋的买卖,是有一定的法律保护以及规定的,而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是如何确定的呢?相关的规定有哪些?对此, 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注:这里的所指的法律应包含《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 3、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4、依上述方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尚不能确定的,则依《民法典》确定。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根据上述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地应为商品房所在地。 一、有关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141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综上,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首先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准;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若仍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则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地。 二、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按民法典规定处理: (一)民法典总则规定: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民法典分则“买卖合同”一章中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该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合同履行地。
该内容由 陈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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