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于7月27日经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预防、应急、治理和避让搬迁。 本条例所称的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的等级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种类型,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条 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