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我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因其在1954年颁布,故称其为“五四宪法”。 “五四宪法”是中国历史上人民第一次自主制定宪法,也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确立了人民当家做主的宪法地位,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与人民民主原则。从历史的角度看,这是一部承前启后、具有基石意义的宪法。 它开启了中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崭新历史,在根本上巩固了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权的合法性,确认了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宣告了人民权利受到宪法保障的事实,其精神延续至今。 宪法基本原则是指在宪法制定、修改和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规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准则。从宪法理论与实践看,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出现以后,也用宪法表现人民主权原则,但在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一般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与主权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国家权力是有层次的,既有中央的国家权力,又有地方的国家权力。其中最高国家权力,即是主权。“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实质包括主权在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四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