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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特扶家庭有什么待遇
释义
    特扶家庭的待遇有:
    1、一次性补助。对象:本市户籍的失独家庭。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县可结合实际再予以补助,可叠加享受。
    2、特别扶助金。对象:本市户籍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夫妻。标准:未满60周岁,或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男方或女方,每人每月600元;未满60周岁但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或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每人每月800元。
    3、再生育补助。对象:本市户籍确需实施辅助生育技术的失独困难家庭。标准: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中的诊疗服务自付费用部分,按规定由县统一在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补助,夫妇累计补助最高标准不超过5万元。
    4、再领养补助。对象:本市户籍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标准: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户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补助资金在县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
    申请特扶对象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扶助对象夫妻均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曾生育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同时只存活一个子女,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且同时存活过两个以上子女,但以后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综上所述,特扶是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简称,指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子女家庭的夫妻由政府发放一定数量扶助金的制度。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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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8:5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