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能进项抵扣的情况 |
释义 | 不能进项抵扣的情况如下: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纳税人购进特殊服务的,包括餐饮服务、贷款服务、居民日常服务以及娱乐服务;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情况包括什么? 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况有以下三种: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三、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区别有哪些? 1、概念不同:进项税额指公司向供应商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的税额;销项税额指公司向客户销售货物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的税额。 2、计算公式不同:进项税额=外购原料、燃料、动力价款*税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四、进项税额转出是什么? 1、进项税额转出是企业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其抵扣的进项税额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抵扣。 2、进项税额转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纳税人购进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具体用途,如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其他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商业企业收到供货企业的平销返利、出口企业按“免、抵、退”办法计算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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