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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揽合同的定义及特点
释义
    承揽合同的主旨是规定了承揽人和定做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承揽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按约定完成工作、亲自完成主要工作、检验和保管材料、保密工作等。定做人的主要义务包括验收工作成果、支付报酬、提供材料和技术资料、协助承揽人工作等。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否则可能引发解除合同和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一、承揽合同的定义是什么
    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最为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
    二、承揽合同的效力
    1、承揽人的主要义务
    (1)按约定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2)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未经定做人同意的,定做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
    (3)及时检验、妥善保管、正当使用定做人提供的材料或物品。
    (4)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做方的检验。
    (5)发现定做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及时通知定做人。
    (6)在工作期间应接受定做人必要的监督、检查,以保证工作适合定做人的要求。
    (7)对承揽的工作保密。
    (8)保证工作成果无瑕疵,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保证修复、退换有瑕疵的工作成果,但因定做人使用、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
    2、定做人的主要义务
    (1)验收、接受工作成果。
    (2)支付酬金。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定做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做人应当相应支付。定做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提供材料。
    (4)提供技术资料。
    (5)协助承揽人工作。定做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做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做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6)承担擅自解除合同的赔偿。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结语
    承揽合同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有义务按约定完成工作、亲自完成主要工作、检验、保管、使用定做人提供的材料或物品,并保密工作内容。定做人的主要义务包括验收、支付酬金、提供材料和技术资料,协助承揽人工作,并承担擅自解除合同的赔偿责任。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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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