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分别是什么 |
释义 |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分别是,在当事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的情形下,无权代理行为经追认才有效,不被追认就无效。而表见代理在上述情形下是有效的。 一、股权变更代签字后续应注意什么 股权变更代签字后续应注意: 1、代签人取得股东授权的,代签有效,对股东具有法律效力; 2、未经授权的,效力待,股东追认的,股权协议有效,不确定的,协议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代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代理的构成要件如下: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了代理行为; 2、相对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4、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成立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三、表见代理发生的情况有哪些 (1)代理权自始即不存在,而存在着使相对人相信具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而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代理行为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4)被代理人知道其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 表见代理虽然事实上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却发生有效代理的法律后果,而这种法律后果的发生并不需要被代理人的追认或同意, 因此,它属于有效代理的一种,而不属于效力未定的无权代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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