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不能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且从中牟取经济利益,这种行为如果被发现,第一次会被处暂扣6个月的驾驶证,处罚1000元到2000元罚款;第二次被发生的,会被处15天拘留,并处2000元到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能重新考取驾驶证。 2、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违法处罚和记分的,就算不是想谋取利益的,根据国家治安法的相关规定,这种行为属于提供虚假证言,会被处5天到10天的拘留,并处200元到500元罚款。 3、一个记分周期内,同一个驾驶人只能为三辆不同号牌机动车消分,一辆机动车只能使用三个不同的驾驶证消分。如果出现三辆车或者三个驾驶证以上的,那么将被列入涉嫌代替处理消分黑名单。进行重点监管,同时暂停其消分违法处理业务。 4、处理非本人的机动车,需要到交警部门进行绑定面签,而且同一个机动车驾驶人历史累计绑定的非本人机动车不能超过5辆。 5、代替处理的违法行为一定是电子警察违法记录,否则不能帮忙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