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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使用权收回如何注销土地证
释义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如何收回
    出让土地使用权怎么收回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情形。具体内容包括:1.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2.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3.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4.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上述四种情形中的第1种,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属于一种行政措施,可以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可以按《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2、3、4种情况是用地者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国家法律或出让合同的规定使用土地而造成的违法行为,对土地使用者应当进行行政处罚,以此来达到无偿收回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目的。处罚的依据见《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有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这些规定均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有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办法进行。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一、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是如何写的
    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协议双方:甲方:XXX村委会,住址:XXX,XXX法人代表:XXX,职务:该村主任乙方:
    (农户名),住XXXX甲方为加强新农村建设,根据村两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村庄布点规划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议,订立如下如下协议:
    一、收回使用权土地的面积及位置:被收回土地共亩,位于大路口自然村西,314省道南,东起,西到,南起,北到。详见测量示意图。
    二、收回使用权补偿费及安置:1、根据省、市和XXXZ政府相关政策及双方当事人协商,甲方按照元/亩(含收回使用权补偿费、人员安置费、青苗费),合计人民币(大写):万仟佰拾元,(¥:)。2、甲方负责给予乙方,
    (共两位)按照元标准办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三、协议签订后,乙方土地使用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可随时使用,乙方必须无条件让出。
    四、违约责任: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原则共同遵守双方约定,违约方按协议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另一方。
    五、付款方式:协议补偿款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支付。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见证方和镇农经站各执一份,每份具备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见证方(盖章)
    二、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的范本
    你好,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格式包括甲方:【镇/街道办/管委会】
    乙方:【土地使用权人】
    丙方:【抵押权人,申请执行人】
    甲方根据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增城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的委托,收回乙方位于【坐落】的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该土地”),并移交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注销该土地权属证书后,移交增城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储备。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一,土地基本情况
    经向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了解,并经三方确认,该土地基本情况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人,面积及坐落
    土地使用权人:;
    面积:平方米(折合亩);
    坐落:,四至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证号(批文号):【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二)土地用途:用地;
    (三)规费缴交情况:;
    (四)抵押查封情况:该土地于年月日抵押给丙方贷款万元,年月日被【法院】查封。
    二,补偿约定
    (一)补偿内容及依据
    经甲乙丙三方确认,该土地补偿的内容包括土地补偿,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解决乙方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和等,结合【评估公司】的价值评估,经三方协商,补偿价格为:
    1,土地补偿:土地补偿总面积亩,补偿单价为万元/亩,总价为万元。
    2,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建筑面积共平方米,补偿单价为元/平方米,总计万元。
    3,乙方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万元。
    【补偿内容视具体情况增减】
    上述补偿款共计万元,平均万元/亩。
    (二)补偿款的支付方式
    甲方在个月内将上述补偿款万元分期支付给乙方(丙方)。第一期在签订本协议日起个月内支付总补偿款的%;第二期在签订本协议日起个月内支付总补偿款的%;第三期在签订本协议日起个月内支付总补偿款的%.【视具体情况分期或采取一次性付款】
    上述款项由甲方汇入乙方(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三,甲乙丙三方权利和义务
    (一)本协议签订时,乙丙方应确保对该土地拥有无可争议的处分权,确保土地权属清晰,且没有任何涉及债权债务纠纷等问题。
    (二)【乙方(丙方)】收到第一期补偿款后,乙丙双方必须及时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该土地的涂销抵押登记,涉及查封的,应在个工作日内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查封。
    (三)本协议签订后,乙丙方不得再对该土地主张本协议约定以外的权利。乙方同意甲方凭本协议直接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土地登记,乙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将上述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凭证及地上建筑物权属凭证原件,用地红线图原件等相关资料交给甲方,由甲方查验后移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完善注销归档手续。
    (四)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后个月内负责将地上建筑物或构筑物搬迁完毕。
    (五)土地移交前,乙方须与甲方会同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现场指界,共同确认用地红线界址,并出具乙方的指界图,红线图。
    若仍存在用地红线重复,边界争议或土地债权债务问题,乙方须于日内彻底解决后交地,否则,甲方有权在补偿款中优先扣除因上述问题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六)本协议签订后,乙方须协助甲方处理该土地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的遗留问题。
    (七)本协议签订后,甲乙丙三方应认真履行,自觉遵守。如任何一方违约,应赔偿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四,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项下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三方对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土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七份,甲方执三份,乙丙双方执一份,送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增城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备案各一份。
    附件:1.土地位置示意图
    2.乙方营业执照,工商年检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对后加盖公章】
    3.【其它必要文件】【其它事项的内容视土地具体情况增减】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签约代表:
    联系人:联系电话: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签约代表:
    联系人: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
    三、土地使用权怎样收回?
    出让土地使用权怎么收回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情形。具体内容包括:1.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2.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3.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4.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上述四种情形中的第1种,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属于一种行政措施,可以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可以按《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2、3、4种情况是用地者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国家法律或出让合同的规定使用土地而造成的违法行为,对土地使用者应当进行行政处罚,以此来达到无偿收回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目的。处罚的依据见《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有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这些规定均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有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办法进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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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2:3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