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投案的情形有: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 2、犯罪嫌疑人因病、受伤或者委托别人先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话投案; 3、犯罪行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形迹可疑,经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 4、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 5、经核实准备投案的,或者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