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厂房部分承租部分自建的,承租部分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进行补偿,对自建部分的补偿包括:1、自建部分房屋的价值补偿;2、自建部分房屋内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自建部分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