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应遵循的三项原则:功能等同原则、平等原则和技术折衷原则。 1.功能等同原则。法律为电子签名确立的原则必须与现行的签名标准相符合。手书签名不是交易的内容,人们进行签名,看重的并非签名形式本身,而是签名所具有的维护交易安全的某些基本功能。 2.平等原则。诚然,手书签名起到了维护交易信用和安全的作用。但是,这种作用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手书签名同样存在着被仿冒的可能性。因此,法律不必苛求电子签名的技术绝对可靠性,否则就会造成电子签名的使用者须达到较手书签名更加严格的安全标准,令电子交易者较之传统交易者不利的地位。 3.技术折衷原则。实现电子签名有多种技术,因此,法律确认电子签名就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案:一是技术特定主义,即承认以特定技术(数字签名)所为的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一种是技术中立原则,即对以不同技术所为的电子签名的同种对待,笼统规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在立法上不能对任一技术发展造成任何限制;还有一种是折衷主义,一方面规定了电子签名的一般效力,以保持技术中立性,同时又对满足某种特定技术要求的电子签名(数字签名)赋予较高的法律地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