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引产证明是由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但是一般来说, 是禁止妇女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6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引产手术。 如果必须进行大月份引产,则要按以下要求进行: 1、孕妇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和计生部门相关证明方可做引产手术。2、各医疗单位除做好引产相关登记外,特别要做好死婴性别登记。3、若无计生部门相关证明,应拒绝引产服务,违者按违规处理。4、医学规定要求需引产的,必须经会诊确诊且有详细记录,并报县计生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