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失票人需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以异地结算查询查付通知书代),并记载下列事项:票据丧失理由;票据种类、号码、金额、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通知止付人的姓名、联系地址,签章后交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 2)失票人办理挂失止付的,应在通知挂失止付的次日起三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并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提供已经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的证明。未提供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的证明的,三日期满后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按票据的记载事项付款发生冒领的,银行对其付款不承担责任。 3)失票人提供已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的证明的,在三日期满的次日起十二日内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收到法院送达的“停止止付通知书”时,按照法院的停止止付通知书办理止付;未收到法院停止止付通知书的,在十二日届满后,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按票据的记载事项付款,发生冒领对其不承担责任。 有关透支罚款的问题,按规定是罚透支金额的5%,透几次罚几次,具体情况,需单位与开户银行直接联系。 |